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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聲 請 人 余宸和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