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聲 請 人 吳淑君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及認可,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因聲請人之父吳青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死亡,遺有房屋及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固陳稱吳青龍之繼承人間已約定系爭不動產由聲請人之胞姊吳慧美繼承,惟迄至114年9月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本件於清算程序可能尚須支出拍賣等費用,初估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9,000元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5,000元,共計14,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