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聲 請 人 林敬修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清算事件,對於民國115年9月30日本院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