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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05號聲 請 人 郭駿雄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自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因債權人非金融機構,毋庸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更生(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下稱更卷),嗣具狀表明因無力提出更生方案,於115年7月6日具狀改為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更卷宗核閱無訛。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10至113年申報所得均為120,000元【均為長盈通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盈公司)薪資所得】,114年無申報所得;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491,499元(已扣除保單墊繳/借款本息金額)。

⒉聲請人之勞保投保於高雄市聯結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其陳稱

擔任聯結車司機,於113年1月至12月,任職於長盈公司,平均每月薪資10,000元,並同時於余世棋、潘榮雄、江胤愷處擔任代班司機,每月收入各5,000元、5,000元、6,000元:

其自114年1月起迄今,於余世棋、潘榮雄、江胤愷處擔任代班司機,每月收入各7,000元、7,000元、12,000元;於114年11月領取全民普發10,000元,未領取其他給付、津貼或補助。

⒊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95、307、33-37、323-32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41-145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第21-26頁)、當事人信用報告(更卷第27-32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39-40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4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01、31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更卷第115頁)、存簿資料(更卷第149-150、333-33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51-16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97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99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103-110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函(更卷第111頁)、長盈公司回覆(更卷第113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49頁)、余世棋、潘榮雄、江胤愷出具之陳述書、切結書(更卷第311-315、327-331頁)、診斷證明書(更卷第201-203頁)、南山人壽函(更卷第215-242頁)等附更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爰以其自114年1月

起擔任代班司機之平均每月收入26,000元(計算式:7000+7000+12000=26000),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3,167

元等語(有房屋租金4,800元,更卷第144頁),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更卷第43-48、205-20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高雄市政府所公告115年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部分即難認必要。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6,000元,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

費用20,364元後,剩餘5,636元(計算式:00000-00000=5636),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3,432,772元(更卷第119頁),扣除保單解約金,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43年【計算式:(0000000-000000)÷5636÷12=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