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聲 請 人 蕭馮元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蕭馮元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向中信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協
商不成立,嗣於115年2月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等情,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一第209頁)、中信銀行陳報狀(卷一第311-369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4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3年2月起迄今之工作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卷一第37-47頁)、11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二第19-2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一第13-19頁)、債權人清冊(卷一第23-2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一第477-482頁)、信用報告(卷一第437-476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一第51-52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一第211-218頁)、健保投保資料(卷一第197-19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一第27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一第275頁)、租金補助領取明細(卷二第101、119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租金補貼核定函(卷二第125-126頁)、勞農保給付領取資料(卷一第267-271頁)、車輛異動登記書(卷一第195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卷二第73-82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一第103-111、163-185、499-510、513-517頁、卷二第89-97頁)、擎億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卷一第301-303頁)、柯億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卷一第289-293頁)、台灣粉體塗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卷一第379頁)、禾鏵實業有限公司陳報狀(卷一第375-377頁)、聘任書(卷一第161頁)、薪資單(卷一第113-153、157-
159、485頁、卷二第117-118頁)、三商美邦人壽函(卷一第381-431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禾鏵實業有限
公司115年2月至7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每月領取之租金補助,共39,883元【計算式:(222,866-13,809)÷6+5,040=39,883,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0,329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卷一第13-19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卷一第93-101頁)、胞兄出具之收受房屋居住費證明書(卷二第9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20,329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女蕭○芸,每月支出扶養費10,000元等語。經查:
⒈長女蕭○芸係000年00月生,現就讀幼兒園,於112年度至11
4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114年11月領取普發現金10,000元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201-205頁)、11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二第29-31頁)、學費繳費收據(卷一第20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一第277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卷一第371-37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一第487-491頁)、存簿(卷一第511頁)附卷可考,足見聲請人與配偶應共同負擔蕭○芸之扶養義務。
⒉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
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蕭○芸與聲請人同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卷一第433-434頁),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5,403元),再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7,702元(計算式:15,403÷2=7,702),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9,883元,扣除必要生活費20,
329元、子女扶養費7,702元後,尚餘11,85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841,395元(卷一第23-29、477-482頁),扣除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27年【計算式:(3,841,395-4,365)÷11,852÷12≒27】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2年度 355,817元 (卷一第37-47頁、卷二第19-23頁) 113年度 468,855元 114年度 367,370元 2 車輛 2010年出廠(廠牌:福斯) 1輛 已於114年10月7日停用報停。 (卷一第195頁、卷二第19頁) 3 保單解約金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65元 113年7月13日領取生存保險金40,031元。 (卷一第381-385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一第105、303頁) 113年2月1日至15日 65,432元 2 柯億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一第107、293頁) 113年2月19日至114年9月30日 775,241元 3 台灣粉體塗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一第379頁) 114年11月17日至12月26日 49,152元 4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一第375-377頁、卷二第117-118頁) 115年1月19日起迄今 222,866元 5 租金補助 (卷一第275頁、卷二第101、119、125-126頁) 113年10月起迄今 每月5,040元 6 勞保傷病給付 (卷一第267-271頁) 113年5月13日 3,885元 7 失業給付 (卷一第267-271頁) 114年11月3日 29,040元 8 售出ETF取得之款項 (卷一第508頁、卷二第85頁) 113年12月2日 11,000元 113年12月16日 2,600元 114年2月17日 1,208元 9 申報股利所得 (卷一第37-39頁) 113年 440元 10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