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抗 告 人即 債務人 劉淵源代 理 人 陳秉宏律師上列抗告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