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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黃麟斐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黃麟斐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9號裁定(下稱第5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第59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全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依上開規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