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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胡庭華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胡庭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以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5年6月12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