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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吳奇穎代 理 人 陳雅貞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吳奇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以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8號事件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5年7月16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所為復權之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