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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葉庭妤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葉庭妤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5年7月22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