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盧采妙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盧采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以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5年9月29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