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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盧采妙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盧采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以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5年9月29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何明昌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