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謝陳枝花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30日115年度小上字第38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瑋
法 官 楊景婷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佩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