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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80號聲 請 人 曾天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壹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1日、10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條第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各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案情,請准予閱卷併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