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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許麗英相 對 人 李琇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後,本院一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一一一一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五年度補字第七三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含其後改分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或其他原因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前向本院聲請准許拍賣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115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並執系爭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12111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然系爭裁定所涉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因債權不存在,聲請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系爭執行事件繼續執行,恐有難以回復之損害,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在上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乃為預定抵押物應擔保債權之最高限額所設定之抵押權。如所預定擔保之債權非僅限於本金,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連同本金合計仍不得逾該最高限額範圍,此觀民法第881條之2規定即明。次按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執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以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系爭不動

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又聲請人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因債權不存在為由,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請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以115年度補字第7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各該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形式上尚無訴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審酌如繼續進行執行程序,倘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日後確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虞,非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則聲請人聲請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終結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㈡查相對人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受償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79,712元(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下稱系爭債權額),此據本院執行處承辦股核算在卷,尚未逾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額;又依鄰近房地之實價登錄情形觀之,系爭債權額亦與系爭不動產之實價總額相當或較低,故認可以系爭債權額作為初步判定依據,並將系爭債權額之組成結構列入考量。又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司法院發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事通常程序三審辦案期間共計6年,另考量審級間之作業期間、物價變動等,認相對人於該段停止執行期間可能所受之損害額約為110萬元,爰酌定以上開金額為擔保金額。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日瑩附表一(擔保債權總金額為330萬元):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金 東金 1104 608 10000分之97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172 東金段110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八層:29.63 合計:29.63 全部 中華三路234號8樓之3 共有部分:東金段1696建號,面積1,048.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

2 1155 東金段110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六層:19.83 合計:19.83 全部 中華三路234號6樓之9 共有部分:東金段1696建號,面積1,048.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附表二(擔保債權總金額為60萬元):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新興 新興 四 2173 173 1000分之96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035 新興段四小段2173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一層:48.54 合計:48.54 全部 南台路43巷19之1號 共有部分:新興段四小段4051建號,面積153.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96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