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4號聲 請 人 蘇益民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申宇鋼鐵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