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顧蕙蓉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623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上開事件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以115年度補字第67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同年5月5日寄存於聲請人上開高雄市大樹區地址之警察機關,而於同年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於同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上開高雄市楠梓區地址,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9、21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前述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37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陳筱雯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