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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9號聲 請 人 黃甘代 理 人 林福容律師

蕭怡佳律師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8萬7000元後,本院民國114年度司執字第23453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含併案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1050、148086號、115年度司執字第2743、69734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補字第115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含其後改分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分別持如附表所示之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案號各如附表所示),並扣押聲請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之法商法國巴黎人壽金采年華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契約(下稱甲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新臺幣(下同)79萬6309元、全球人壽金享樂退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契約(下稱乙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83萬128元,惟聲請人已以相對人之債權不存在或請求權時效消滅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附表所示5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分別執附表所示之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強

制執行,本院各以附表所示執行事件受理後,將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執行事件均併入附表編號1所示之執行事件合併執行,嗣已就甲保險契約之終止金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一部終止保險契約暨支付轉給命令,並業於115年3月27日分配期日將甲保險契約之終止金79萬6309元分配予台新銀行、遠東銀行,分配金額各如附表編號1至3執行情形欄所示;另就乙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83萬128元核發扣押命令、一部終止保險契約暨支付轉給命令,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將該解約金檢送至本院,但尚未分配,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又聲請人已以其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存在,縱有請求權亦已時效消滅為由,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業據聲請人提出民事起訴狀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附表所示5執行事件卷宗及查詢本院案件繫屬情形核閱屬實。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形式上尚難認有訴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而聲請人之甲保險契約之終止金債權雖已執行完畢並分配予債權人台新銀行、遠東銀行,無停止執行之實益,但仍有乙保險契約之終止金債權尚未執行完畢,審酌如繼續進行執行程序,倘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日後確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虞,非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則聲請人聲請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終結前,停止執行程序,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㈡次按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執行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執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台新銀行陳報附表編號1、2所示執行事件尚待執行之剩餘債權額分別為3423元、9967元;遠東銀行陳報尚待執行之剩餘債權額為6525元;另永豐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11萬5613元,及其中11萬292元自96年3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前1日即115年6月30日止,債權額總計為47萬8850元(債權本金11萬292元+利息5321元+利息18萬4065元+利息17萬9172元=47萬8850元);兆豐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21萬8077元,及其中7萬6923元自10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500元」,利息計至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前1日即115年6月30日止,債權額總計為34萬474元(債權本金7萬6923元+利息14萬1154元+利息12萬1897元+程序費用500元=34萬474元),以上相對人聲請執行而尚未執行終結之債權額總計為83萬9239元(計算式:3423元+9967元+6525元+47萬8850元+34萬474元=83萬9239元),而尚未執行完畢之乙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僅83萬128元,低於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額,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其未能即時受償取得83萬128元之利息損害。茲審酌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起訴時訴之聲明核定結果,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甫繫屬於一審,及司法院所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之各審級辦案期限、該事件繁雜程度等情形,認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約以相對人本可即時受償之金額83萬128元,依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利率5 ﹪計算4年6月為適當,爰酌定本件供擔保金額為18萬7000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附表編號 本院執行案號 債權人 執行名義 聲請執行債權額(新臺幣) 執行情形 1 114年度司執字第23453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96年度促字第3171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10萬8379元 1.已執行債務 人即聲請人 投保之法商 法國巴黎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人壽保險契約之終止金79萬6309元,並於115年3月27日分配期日分配予左列債權人10萬7956元(不含執行費) 2.經分配後, 左列債權人 陳報剩餘債權為3423元。 3.已對債務人即聲請人投保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83萬128元核發扣押、終止保險契約及支付轉給命令,該保險公司已將解約金檢送本院待分配。 2 114年度司執字第131050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66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30萬6608元,及其中9萬9685元自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1.併入編號1之執行案件。 2.已執行債務 人即聲請人 投保之法商 法國巴黎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人壽保險契約之終止金79萬6309元,並於115年3月27日分配期日分配予左列債權人31萬4352元(不含執行費)。 3.經分配後, 左列債權人 陳報剩餘債權為9967元。 4.已對債務人即聲請人投保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83萬128元核發扣押、終止保險契約及支付轉給命令,該保險公司已將解約金檢送本院待分配。 3 114年度司執字第148086號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5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8萬4376元,及其中8萬524元自96年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2月14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按月加計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1.併入編號1之執行案件。 2.已執行債務 人即聲請人 投保之法商 法國巴黎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人壽保險契約之終止金79萬6309元,並於115年3月27日分配期日分配予左列債權人36萬7664元(不含執行費)。 3.經分配後, 左列債權人 於115年4月17日陳報剩餘債權為6525元。 4.已對債務人即聲請人投保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83萬128元核發扣押、終止保險契約及支付轉給命令,該保險公司已將解約金檢送本院待分配。 4 115年度司執字第2743號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96年12月20日核發之債權憑證(原始執行名義為本院96年度促字第31048號確定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11萬5613元,及其中11萬292元自96年3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 1.併入編號1之執行案件。 2.已對債務人即聲請人投保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83萬128元核發扣押、終止保險契約及支付轉給命令,該保險公司已將解約金檢送本院待分配。 3.左列債權人於115年5月7日陳報計至115年2月12日止,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共47萬3803元。 5 115年度司執字第69734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度司促字第388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21萬8077元,及其中7萬6923元自10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 1.併入編號1之執行案件。 2.已對債務人 即聲請人投保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83萬128元核發扣押、終止保險契約及支付轉給命令,該保險公司已將解約金檢送本院待分配。 3.左列債權人於115年6月25日陳報計至115年6月25日止,債權額含本金、利息、程序費用500元共34萬390元。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