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 住○○市○○區○○路00巷00號八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卷內文書。
聲請人就前項卷內文書所示內容,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基柱之債權人,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張乃文,為張基柱之合法繼承人,張乃文因繼承取得張基柱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對抵押權人吳周素英、陳美珠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由本院以系爭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為債權人,對系爭事件應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有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並抄錄、影印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其為張基柱之債權人,張乃文為張基柱之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並對其抵押權人提起訴訟,由系爭事件等情,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書、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戶籍謄本等為證,堪認已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諭知聲請人取得該卷內文書後,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惠雯附表:
編號 甲(土地) 乙(所有權人) 丙(抵押權) 丁(抵押權)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張乃文(登記日期:113年9月25日、登記原因為繼承) 登記日期:84年11月4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三專字第236040號 權利人:吳周素英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萬元 存續期間:84年11月3日至84年12月3日。 清償日期:84年12月3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基柱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登記日期:84年12月2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三專字第280100號 權利人:陳美珠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存續期間:84年12月29日至85年1月28日。 清償日期:85年1月28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基柱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