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甘雨軒律師(即被告麥雪兒之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卓文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8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8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8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麥雪兒之訴訟代理人,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兩造於民國114年10月3日開庭時當庭和解並簽署和解筆錄,惟兩造於履行和解內容時發生爭議,而開庭筆錄僅記載和解成立內容,其餘陳述未記明筆錄,為了解當日開庭洽談和解完整內容,確保和解成立內容得順利進行,爰聲請交付該次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系爭事件於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