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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陳蔡秀錦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審重訴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審重訴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之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