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陳蔡秀錦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審重訴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審重訴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之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