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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吳平平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曾迪群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