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王德旭
鄭金蓮相 對 人 陳梁碧鳳(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梁蘇麗雲(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梁雅淑(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梁居清(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梁明安(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李梁麗錦(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梁碧枝(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周龍鑫(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謝周金輝(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梁周秀鳳(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周秀貞(即梁大鼻之繼承人,已歿)
周秀娥(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周妤珊(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楊麗慧(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周文漢(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周玉婕(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周佳蓉(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蔡金燦(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蔡順發(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蔡順課(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黃蔡麗花(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林蔡美惠(即梁大鼻之繼承人)
蔡美英(即梁大鼻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陳梁碧鳳、梁雅淑、梁居清、梁明安、李梁麗錦、梁碧枝、周龍鑫、謝周金輝、梁周秀鳳、周秀娥、周佳蓉、蔡金燦、蔡順發、蔡順課、黃蔡麗花、林蔡美惠、蔡美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陳梁碧鳳、梁雅淑、梁居清、梁明安、李梁麗錦、梁碧枝、周龍鑫、謝周金輝、梁周秀鳳、周秀娥、周佳蓉、蔡金燦、蔡順發、蔡順課、黃蔡麗花、林蔡美惠、蔡美英負擔十分之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梁大鼻前與聲請人王德旭間因交通事故爭訟而向本院聲請為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69年9月10日以69年度全字第104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69年度執全字第882號執行程序將聲請人鄭金蓮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假扣押查封登記。惟梁大鼻業於69年9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該保全事件之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本件梁大鼻為保全其對債務人即聲請人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
執行,曾聲請本院以69年度全字第104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69年度執全字第882號執行查封鄭金蓮所有系爭土地在案,業據本院調閱前開案卷並核閱屬實。
㈡被繼承人梁大鼻於69年9月19日過世後,繼承人為其子女蔡梁
血(87年1月14日歿)、周梁旦(89年10月29日歿)、梁坤義(84年12月5日歿)、梁登出(105年2月13日歿)等4人。
而梁登出養子即相對人梁蘇麗雲配偶梁正軍(73年6月2日歿)先於梁登出死亡,故梁登出之繼承人為相對人陳梁碧鳳、梁雅淑,而相對人梁蘇麗雲則非繼承人;又周梁旦之子周龍銘於108年3月5日過世後,子女即相對人周文漢、周玉婕及周佳蓉(嗣於109年4月13日經周秀貞收養)、配偶即相對人楊麗慧、手足即周炳皇、相對人周龍鑫、謝周金輝、梁周秀鳳、周秀貞、周秀娥均已拋棄繼承(見本院卷第13頁,而手足均未對周梁旦部分聲請拋棄繼承),是楊麗慧、周文漢、周玉婕均非繼承人;相對人周秀貞(為周梁旦之女,未聲請對周梁旦部分拋棄繼承)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前即已過世(112年6月20日歿,其繼承人為養女即相對人周佳蓉);周梁旦之子周炳皇於113年4月15日過世後,養女即相對人周妤珊及其女、手足即相對人周龍鑫、謝周金輝、梁周秀鳳、周秀娥均已就周炳皇部分聲請拋棄繼承(見本院卷第11頁),故周妤珊亦非繼承人。從而,聲請人命梁蘇麗雲、周秀貞、周妤珊、楊麗慧、周文漢、周玉婕限期起訴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㈢被繼承人梁大鼻及其繼承人迄今均仍未起訴等情,有本院民
事紀錄科及簡易庭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資料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至567頁、卷第21至31頁)。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陳梁碧鳳、梁雅淑、梁居清、梁明安、李梁麗錦、梁碧枝、周龍鑫、謝周金輝、梁周秀鳳、周秀娥、周佳蓉、蔡金燦、蔡順發、蔡順課、黃蔡麗花、林蔡美惠、蔡美英等人限期起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