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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72號原 告 周尚緯被 告 蔡芳遠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裁定核定為新臺幣24,991,231元。原告應於本院115年度救字第94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始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三、當事人提出之書狀,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應以電腦文書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且合於該規則所載格式(包含:書狀為A4尺寸、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記載,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原告應於本院115年度救字第94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0,500元。 理由: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本院11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原告所有不動產即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9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下稱系爭房地),經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9906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而聲明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㈡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為32,55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有被告陳報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查明。而系爭房地為屋齡約47年、建物總面積249.53平方公尺之鋼筋混凝土造透天厝,其鄰近區域條件相似房地之買賣交易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坪331,085元,有建物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附卷足憑,該交易單價應得作為核算系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交易價額之參考,依此計算系爭房地之價值為24,991,231元(計算式:249.53㎡×0.3025×331,085元=24,991,23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顯然低於前揭被告之執行債權額,揆諸前揭說明,爰依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991,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00元,未據原告繳納;又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案列本院115年度救字第9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2 原告於起訴狀正本提出原證1至3證物,惟所提起訴狀繕本則未檢附該等證物,應補正提出該原證1至3證物全部繕本1份,俾供送達被告。附表二:(金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4捨5入)地段位置或門牌 屋齡 交易日期 (年/月/日) 交易總價 交易總 面積 每坪單價 高雄市○○區○○○路00號 45年 114/4/23 28,150,000元 91.17坪 308,764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 46年 113/11/19 27,700,000元 78.38坪 353,406元 平均每坪單價 331,085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