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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84號原 告 琦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竟儀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2,916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817,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916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 2 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應敘明向本院起訴之管轄權依據。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