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06號原 告 京城大鎮A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酉奇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⒈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30元: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7,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 ⒉ 原告京城大鎮A區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最新主任委員之報備資料。 ⒊ 原告委任蔡酉奇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⒋ 提出被告力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確定法人人格是否存在及其送達處所,若無法提出請敘明理由,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 又被告之完整名稱應為「力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予更正,爾後書狀亦應正確表明。 ⒌ 被告僅有1人,原告訴之聲明無從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應予更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