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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6號聲 請 人 許金龍相 對 人 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榮忠上列當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公司檢查人,查相對人登記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有聲請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