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80號聲 請 人 阮文妙(NGUYEN VAN DIEU)
黎文俊(LE VAN TUAN)
陳泰寶(TRAN TAI BAO)共同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塑榮發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