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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吳建逸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侑翰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5,7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700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提出被告吳侑翰、吳杰恩、張嘉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又若被告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住所址不符,併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