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12號聲 請 人 楊永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澄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聲請費2,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應徵聲請費3,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10月6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