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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馬源利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正仲即醫鼎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