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 告 王美玉被 告 吳佳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22,401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46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裁判費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再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115年6月4日起訴,變更後聲明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交付原告;㈡被告應自115年4月1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新臺幣(下同)2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7,413元(含水費1,024元、電費3,055元、瓦斯費3,334元)。

三、就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定之。原告經通知後並未陳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而系爭房屋為屋齡17年、位於15層鋼筋混凝土造大樓之第6層,與系爭房屋同建案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交易情形如附表所示,平均每坪交易單價為294,57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附卷可稽,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因系爭房屋(含附屬建物、共有部分)面積合計為140.21㎡【計算式:73.56㎡+11.45㎡+1.57㎡+(21,032.02㎡×255/100000)=140.21㎡,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亦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足憑,以此計算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12,493,752元(計算式:140.21㎡×0.3025×294,570元=12,493,7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總現值為755,900元,其所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為2,143,373元(計算式:175,894元/㎡×5,0

77.33㎡×24/10000=2,143,373元),則系爭房屋占房地總價之比例為26.07%【計算式:755,900元/(755,900元+2,143,373元)=0.2607,小數點後4位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房屋課稅明細、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以此計算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3,257,121元(計算式:12,493,752元×0.2607=3,257,121元),是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57,121元;聲明第2項請求,自115年4月1日起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6月3日止,計2月又2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867元【計算式:(28,000元/月×2)+(28,000元×2/30)=57,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明第3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7,413元。

茲因原告上開聲明之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22,401元(計算式:3,257,121元+57,867元+7,413元=3,322,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附表:(金額:新臺幣)建物門牌(均為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四路) 屋齡 交易日期 交易總面積 交易總價 (含車位) 每坪交易單價 (元以下四捨五入) 442號3樓之1 17年 115年4月12日 65.62坪 18,500,000元 281,947元 448號14樓 17年 115年3月24日 41.18坪 12,650,000元 307,193元 平均每坪交易單價 294,570元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