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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 告 Jiangtong International(Singapore)Pte Ltd.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張祐寧律師呂維宜律師被 告 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水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961,10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9,83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復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9日起訴,聲明請求判決宣示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普通分庭於西元2024年2月15日下午12時51分依據第13號令判決之案件編號HC/S 801/2021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外國判決),准予在中華民國強制執行。查系爭外國判決係命被告應支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有原告所提系爭外國判決及其中譯本在卷可稽,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外國判決命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折合本件起訴時新臺幣之數額為斷。爰以起訴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新加坡幣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31.675元、1新加坡幣兌換新臺幣24.67元計算,則計至本件起訴前1日止,被告依系爭外國判決所應給付之本金及利息合計新臺幣91,961,105元,有試算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961,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9,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附表:編號 給付項目 本金 年息 起迄日期 本金利息(新臺幣) 1 貨款 美金 386,992.53元 8.31% 2017/12/08- 2024/02/15 18,564,642元 2 貨款 美金 742,317.44元 8.31% 2017/12/08- 2024/02/15 35,610,140元 3 貨款 美金 738,384.04元 8.31% 2017/12/15- 2024/02/15 35,384,276元 4 臺灣律師費 美金 42,423.91元 5.33% 2021/09/25- 2024/02/15 1,515,203元 5 臺灣法院費用 新臺幣 176,489元 5.33% 2021/09/25- 2024/02/15 199,004元 6 新加坡律師費 新加坡幣 19,805.32元 488,597元 7 新加坡訴訟費用 新加坡幣 8,076.32元 199,243元 合 計 91,961,105元 備註:本附表本金利息欄位之金額均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