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張雅燕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
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