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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2號原 告 邱渝棋

楊淑惠賴志賢被 告 陳美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25,845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亦分別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邱渝棋得領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0503號之提存金新臺幣(下同)6,368,547元,及其孳生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原告楊淑惠得領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0503號之提存金1,278,649元,及其孳生利息;聲明第三項請求確認原告楊淑惠得領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0503號之提存金1,278,649元,及其孳生利息。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925,845元(計算式:6,368,547元+1,278,649元+1,278,649元=8,925,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981元,業經原告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