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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 告 蕭婉容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徐豐明律師即黃賢奮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而原告具狀表示聲請調解,惟未據繳納足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1,015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

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應再補繳調解聲請費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