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 告 冼崇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扣除原告已繳7,27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