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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92號聲 請 人 胡佳益代 理 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劉大川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補正提出聲請人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