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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潘冠宇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源勝即南科農業生技社等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2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明揭其旨。再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應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法定代理權之有無,係為訴訟之合法要件,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再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如原告認有必要,得到院聲請閱卷)。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又原告就本案訴訟所提書狀,均應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格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其中被告長鴻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部分,經查,該分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已無當事人能力,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原告應確認請求對象後列明正確之公司名稱、設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居所或住所地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2 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原告應列明被告利鴻科技有限公司、明銳科技有限公司、惟至佳科技有限公司、杰恩實業有限公司、金莎時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地址,並檢附相關事證(含各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理由:原告115年4月20日所提起訴狀,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未列明上開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地址。 3 補正被告新紀元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愛呀股份有限公司、關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滬信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查明清算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戶籍謄本)。 理由: 原告115年4月20日所提起訴狀,雖記載「潘穎慧」為被告新紀元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新紀元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記載「許娜娟」為被告愛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記載「孫慧麗」為被告關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記載「吳鴻基」為被告滬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滬信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惟經查,新紀元公司、唉呀公司、關鍵公司已經解散,並已選任清算人,前開3公司所選任之清算人並非原告所列上開人員,有高雄市政府115年7月1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552613900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所附股東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資料可稽,原告應說明主張以潘穎慧為新紀元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許娜娟為唉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以孫慧麗為關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等節之法律上理由,並提出相關事證,或列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另滬信公司業經廢止登記,本院迄未受理滬信公司聲請清算、聲報清算人就任、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且滬信公司經廢止登記前之股東,非僅有股東「吳鴻基」乙名,前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系爭函文所附滬信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原告亦應說明主張滬信公司法定代理人現為「吳鴻基」之法律上理由及提出相關佐證資料,或列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4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為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 5 就聲明之請求,陳報原告可得受之利益金額為若干元?並列明計算式,及敘明主張緣由。 6 陳報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建物起訴時交易價額約為新臺幣若干元?並列明計算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上開建物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鑑價報告或近1 年內買賣契約書等)。 7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4條規定,提出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表明上開編號1至6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16件。若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本院得拒絕原告書狀之提出。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