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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4號原 告 陳見財訴訟代理人 林富郎律師

薛如媛律師王子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宥茗即王卉芝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4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