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77號聲 請 人 吳順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聲請人於聲請狀未列明相對人完整姓名,其聲請不合程式,是聲請人應補正:當事人欄位列明相對人完整姓名(本院已依職權查得聲請標的之土地謄本資料,聲請人得到院聲請閱卷後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