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 告 鄭春暉被 告 尚威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月子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聲請本院對被告尚威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360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2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繕本需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全部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