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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 告 許秀雲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