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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盧宥璇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聲請本院對被告周逸杰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2031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6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