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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訴訟代理人 林玉培被 告 鴻誠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黃玉雲人被 告 李品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30,321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115年7月24日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03,66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其中利息、違約金部分計至視為起訴前1日即115年7月23日止,其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加計債權本金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30,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852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17,447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附表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內容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76,959元 自11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55%計算。 自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2 694,409元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75%計算。 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3 4,500,000元 自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計算。 自11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4 500,000元 自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計算。 自11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5 3,719,075元 自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2%計算。 自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6 413,221元 自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2%計算。 自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合計 9,903,664元附表二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計算起迄日 計算利率 (年利)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債權本金 76,959元 76,959元 利息 76,959元 自115年3月9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2.555% 738元 違約金 76,959元 自115年4月10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0.2555% 57元 2 債權本金 694,409元 694,409元 利息 694,409元 自115年3月1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2.675% 7,379元 違約金 694,409元 自115年4月2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0.2675% 575元 3 債權本金 4,500,000元 4,500,000元 利息 4,500,000元 自115年3月23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3.5% 53,075元 違約金 4,500,000元 自115年4月24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0.35% 3,927元 4 債權本金 500,000元 500,000元 利息 500,000元 自115年3月23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3.5% 5,897元 違約金 500,000元 自115年4月24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0.35% 436元 5 債權本金 3,719,075元 3,719,075元 利息 3,719,075元 自115年3月7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3.22% 45,605元 違約金 3,719,075元 自115年4月8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0.322% 3,511元 6 債權本金 413,221元 413,221元 利息 413,221元 自115年3月7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3.22% 5,067元 違約金 413,221元 自115年4月8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0.322% 390元 合計 10,030,321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