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高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萬卿原告與被告呂怡坤間給付代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254,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