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柯兆秦
柯竺均被 告 林若葳
柯家凱柯妤姍柯映汝柯財安
劉家菁柯葳祥柯城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200,169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1,1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復按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此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此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明文在案。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68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83年10月18日所為之預告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斷。經查系爭房地為屋齡65年之3層樓透天厝,參酌與系爭房地相近,條件相似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地,於民國114年2月間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3,870元(計算式:總價23,000,000元總面積
221.43㎡=103,8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200,169元(計算式:單價103,870元系爭房屋總面積25
2.24㎡=26,200,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