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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萬智程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大明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原告具狀表示聲請調解,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應再補繳調解聲請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