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5號聲 請 人 吳平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