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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8號原 告 吳宇升兼 法 定代 理 人 吳丞睿

施侑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徐萍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垣丞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71元,原告未予繳納。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案列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經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該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