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謝馥禧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順發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同意原告向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帳戶(戶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